【政策】儿媳拒绝赡养公婆不违法?真不违法但
经常听到一些儿媳与公婆矛盾的事儿,有人曾就此很正式地问从法律上看儿媳是否对公婆有赡养义?儿媳如果不赡养公婆能否追究她的法律责任?
如果不考虑道德传统的问题,纯按法律看结论是这样的儿媳对公婆其实是没有法律上的赡养义的!
这么讲很多人可能觉得难以接受。那我们换个说明方法老人到主张赡养的案子还是不少的,大家仔细回忆一下看到的这方面的案例和新闻,所有这种案子老人到法起诉被告只能是自己的子女,而不能起诉子女的配偶。法也只能判决老人的子女本身承担赡养义,并没有让子女的配偶不论是儿媳还是女婿承担责任。大家想想以往见到的案子是不是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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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这事儿如果看法律规定就更简单了,关于赡养义的主体婚姻法第21条明确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父母不履行抚养义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显然,这里的法律主体只是子女而不包括子女的配偶。当然基于儿媳与儿子的夫妻关系,如果夫妻关系正常在婚姻关系期间儿媳与儿子一起对公婆赡养也是很常见的。毕竟不管什么原因如果夫妻之间连赡养老人的事儿也协调不好,恐怕这婚姻关系也难以维持。当然,儿媳去赡养公婆这并非基于法定义,而是出于婚姻关系社会俗道德守则之类的,再通俗点说是儿媳看在儿子的份儿上照顾公婆,这是情分不是法律义,所有公婆应该意识到这一点。
法律上儿媳与公婆之间赡养责任的问题简单,但关于儿媳和公婆之间继承权的问题就复杂一些了!基于法律上的权利与义一致的原则,在法律上没规定儿媳与公婆之间有赡养义,同样也没有规定儿媳与公婆之间直接有法定继承权。除非在儿子去世后,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的赡养义,那么在法定继承时,丧偶的儿媳额外列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见继承法。丧偶的儿媳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不影响其子女原本就有的代位继承权。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丧偶的儿媳再加上其子女的代位继承,实际是可以继承两份遗份额的!
有人说,那没丧偶的儿媳时帮着儿子对公婆尽了赡养义,却没有继承权,那不就亏了吗?当然也不是!正常情况下,婚姻期间儿子通过法定继承取得的父母的遗财,在法律上并不是儿子的个人财,而是属于夫妻同财。如果儿媳与公婆关系不好,公婆提前就遗处理问题立下遗嘱,明确遗只由自己的子女个人继承排除了配偶的享权,通过这种方式继承的遗就不属于夫妻同财了。关于这一点的法律依据见婚姻法第18条遗嘱或赠与合同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为夫妻一方的财。
源实用法律知识 转自法妞问答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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